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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刑事处罚一个都不能少

2002-6-17 9:17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来,随着我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报表出现造假的案件频频曝光,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诚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注册会计师只有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应有的谨慎性,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乃至自身的利益。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和法律责任犹如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惟有如此,才能给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诚信的投资环境。西方一些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较早,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职业准则体系和细致明确的法律规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们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加大对第三人的责任

  西方国家的公众具有强烈的保护意识,加之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严格,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注册会计师常卷入法律诉讼中,诉讼费用和保险金已成为事务所第二大支出。为解决法律诉讼,美国会计职业界花费了9%-12%的审计和会计服务收入,针对整个会计职业界的总索赔额近300亿美元。随着公众对审计期望值的提高和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例逐渐倾向于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这在各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注册会计师除了就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发表意见等传统意义上的责任以外,还必须揭露那些重大差错和舞弊行为,这实质上是扩充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此外,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制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已经放弃上述原则,转而扩大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报表出现造假,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广大的投资者,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起严重失职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例,一般都是行政处罚。这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规定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是分不开的。而在国外,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一般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且指导了实际的民事赔偿案件。例如在美国著名的“马蒂尔公司财务造假案”中,联邦法院曾判失职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支付了约9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美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非常明确,并区分了“受益第三人”和“其他第三人”。所谓受益第三者,主要是指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第三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所谓其他第三人,指依赖审计会计报表却无合同中特定权利的第三人。对这两种第三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不同的,受益第三人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对其他第三人,在习惯法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所负的民事责任也有所差异。习惯法下,主要是按照厄特马斯和其它一些判例。成文法下,主要是根据《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总之,这些判例和法规都是非常详细和明确的,对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什么样的过失要对第三人赔偿,什么样的过失不需要赔偿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此外,英国、法国和日本关于这方面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安定发展的经济警察,但目前有些注册会计师却缺乏应有的谨慎性和职业道德,甚至公然违法违轨,这不仅导致了广大投资者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产生信任危机,动摇了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加大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增加违法成本,提高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当务之急。

  健全风险控制

  国外审计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比较少,即使有这方面的规定也多是罚款和民事赔偿,很少有整个事务所停业整顿的规定。而我国目前对审计失职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一般是撤销执业资格,对事务所除了罚款以外,通常都是连同分支机构一起被撤销。这一做法从我国的法律上也可以找到根源。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公司法》第219条和《证券法》第202条都有责令违规事务所进行停业整顿的规定。但这种由于个别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却连带损害了所里其他注册会计师执业权的做法,不仅有失公允,还侵犯了无过错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为了控制风险,国外一般都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进行责任保险,而且保险金支出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事实上,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但目前多采用的是风险基金形式,投职业保险的还相对较少,而且目前这方面的险种也不成熟。况且,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风险基金对巨额的罚款往往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在加大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增强他们抵抗风险的能力,风险和责任应该对等,否则加大法律责任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也无从谈起。因此,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顺利解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非“动刑”不可

  与各国相关法律相同的是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法律责任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和《公司法》第219条,《证券法》第202条和《刑法》第229条都有相关规定。但在对注册会计师严重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大多是行政处罚,鲜有刑事处罚。事实上,造假案件接连出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的执法情况还缺乏威慑作用,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者难有警示作用。难怪史美伦副主席强调:“执法、执法、再执法!”因此,要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程序,对严重违法者,不但要没收非法利润、处以罚款,还要加强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养奸,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净化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环境。当然,令广大投资者欣慰的是,我们也看到了对于目前银广夏的造假案件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提请追究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这表明了政府对打击造假案件的决心,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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